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16-04-15  14

问题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抵押权的设立、第十七章第七节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除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外,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我国现行法对抵押登记分别实行登记设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物权法》事实上坚持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作为担保,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办理抵押登记(丙仅将房本交给乙不能代替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乙不享有抵押权。然而依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能成立不会反过来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最终设立与否无关。所以,乙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有权要求丙履行合同,完成抵押登记,从而设立抵押权。但由于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查封行为使得原本抵押的房屋不能再继续作为抵押财产。这也使得合同的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故A选项错误。抵押权虽未成立,也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合同使得抵押权成立,但抵押合同仍然是乙丙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乙有权依照合同要求丙在担保物(即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既然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违约责任的规则,如无特别约定,乙有权要求丙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选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Bri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