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2009年卷三29题)

admin2018-03-26  20

问题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2009年卷三29题)

选项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基于该规定,债务人财产分为两大部分。首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债权、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其次,为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孳息等财产增值、程序开始后追回的被侵占财产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补充的出资。
    A项:《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A项中,甲公司购买的货物,没有支付货款并且仍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该货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故A项不当选。
    B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用的设备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公司,故不属于债务人甲的财产,故B项不当选。
    C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C项当选。
    D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甲公司占有的丙公司的两处房产,所有权仍归丙公司,不构成甲公司的财产。故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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