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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民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条件。[河南师大2017年研]
论述我国民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条件。[河南师大2017年研]
admin
2022-09-19
17
问题
论述我国民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条件。[河南师大2017年研]
选项
答案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具体内容为: a.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b.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①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②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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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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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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