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甲酒厂收回白酒

admin2013-11-02  25

问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甲酒厂收回白酒8吨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通过),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加工白酒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将上月从另一酒厂购人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向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6)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免税农产品)腐烂变质,成本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7)将使用过的2辆2009年1月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粮食白酒的消费税定额税为每斤
0.5元,比例税率为2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甲酒厂应纳增值税。

选项

答案甲酒厂应纳增值税:①销项税额=7×16000×17%+90000×17%+[15×2000×(1+10%)+2000×2×0.5]/(1-20%)×17%=41777.50(元)②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50000-4650)÷(1-13%)×13%+4650÷(1-7%)×7%=6776.44+350=7126.44(元)进项税额=60000×13%+(25000+15000)×17%+12000×7%-7126.44=8313.56(元)③销售2009年购进的小汽车,购进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20000÷(1+4%)×4%÷2=6153.85(元)④甲酒厂应纳增值税=41777.50-8313.56+6153.85=39617.79(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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