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3题)

admin2017-03-14  73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3题)

选项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除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重审及再审程序。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因此当再审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时就有两种组织形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因此A项是错误的。选项B考查的是第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B项是正确的。选项C考查的是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按照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取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制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是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陪审员不得担任。综合观之,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的说法是正确的,即C项正确。选项D考查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当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所适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当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因此D项正确。是否采用合议制审理可以用“排除法”加以记忆,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仅选民资格案件除外,该类诉讼严格意义上不是民事诉讼);(3)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除外);(4)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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