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完成一项发明,但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未作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9-08-23  28

问题 甲、乙订立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完成一项发明,但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未作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订立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同时,《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因此,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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