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高某想购买一摩托车,邓某告知其有一二手的建设摩托车急需出售,高某因此支付了邓某5000元人民币购买了该摩托车。但实际上,该摩托车乃邓某同事郭某交给邓某使用。2006年3月,高某由于出国考察,将自己的摩托车给自己的同事马某保管。2006年4月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2006年1月,高某想购买一摩托车,邓某告知其有一二手的建设摩托车急需出售,高某因此支付了邓某5000元人民币购买了该摩托车。但实际上,该摩托车乃邓某同事郭某交给邓某使用。2006年3月,高某由于出国考察,将自己的摩托车给自己的同事马某保管。2006年4月,郭某得知自己的摩托车在马某处,因此将其偷偷取回。马某一直向郭某要求返还,都遭到拒绝,2007年5月,高某即将回国,马某见郭某仍不返还其摩托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某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高某可以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B、2006年3月后,对于摩托车,马某属于他主直接占有,而高某属于自主的间接占有
C、高某不可以请求马某赔偿自己摩托车的损失
D、2007年5月,马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摩托车

答案1,2,4,8

解析 本题考查了善意取得、占有的分类、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选项A涉及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高某从邓某手中购买了该二手摩托车,虽然该摩托车是出卖人邓某同事郭某所有,但是高某毫不知情,所以他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且他又向邓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摩托车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在邓某将摩托车交付高某使用以后,高某就取得了摩托车的所有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涉及占有的分类。所谓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事实上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本题中,2006年3月,高某由于出国考察,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马某保管,高某和马某成立了保管合同,马某直接在事实上控制了摩托车,高某对马某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马某属于直接占有,而高某属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是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而他主占有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本题中,高某对摩托车的占有当然属于自主占有,而马某只是保管高某的摩托车,所以,马某属于他主占有。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涉及保管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高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同事马某保管,二人成立了无偿的保管合同,而且马某对手郭某偷回其摩托车的行为,并没有重大过失,因此,高某不能要求马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涉及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题中,马某作为占有人,对于郭某侵占摩托车的行为,有权请求其返还,但是,该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即2006年4月起至2007年4月止的一年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已经消灭,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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