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1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7-07-07  65

问题 201 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1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若曹某于201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辨且事由成立,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1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辨且事由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1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辨且事由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1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辨且事由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10天为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1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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