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受贿罪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dmin2009-09-26  27

问题 以下关于受贿罪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为将犯事儿的胞弟从看守所“捞”出来,邀请某市公安局长王某到其家中打麻将,并凭借自己高超的牌技故意输钱给王某,共计金额八万元,王某对这一情况也心知肚明,回去之后就释放了甲的胞弟,则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B、业务经理乙为了自己任职的A上市公司能在某借贷纠纷中胜诉,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本公司10%的股份转至法官黄某名下,黄某对此并未拒绝,但由于黄某调离原法院,未能帮助A公司胜诉,则黄某不构成受贿罪
C、丙企业为了少缴税款,主动联系录用税务局局长刘某的大舅哥作为本企业的会计,刘某出于感激帮助丙企业偷税漏税,则刘某构成受贿罪
D、某招待所所长丁为了孩子上学的事请某大学校长肖某吃饭,希望其能破格招收自己的儿子,席间肖某主动提到某海鲜酒楼是自己的亲弟弟开的,并暗示丁照顾其生意。丁回去后联系到该海鲜酒楼,并以非常优厚的价格与其合作,则肖某构成受贿罪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A选项中甲有目的地输钱给王某,且金额达到法定数额,王某也非常清楚这一事实,因此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A项正确。根据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另外,受贿罪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B选项中黄某构成受贿罪,B错误。根据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而在C选项中,尽管丙企业帮助刘某的大舅哥解决工作问题,但却不属于“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情形,  同时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包括大舅哥,因此刘某不构成受贿罪,C项错误。D选项中,丁与肖某弟弟所开的酒楼合作,并不属于本《意见》所列的各种行贿的方式,因此肖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D项错误。本题应选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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