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14  33

问题 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44条第l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中,“水洁”牌护肤液为劣质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该美容院提供甲厂的产品给张某使用,该美容院虽然是服务者,但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疗费,也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选项AD是正确的。
    本题C项考查的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该缺陷产品致使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侵害了其身体权。根据该解释第l条,身体权受到伤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根据该解释第6条。精神损害诉讼请求可以并且只能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同提起,所以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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