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日本商人小山欲在武汉市设立一家从事玩具生产的外资企业。审批机关于同年3月份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其中,外资企业章程包含以下有关内容: (1) 外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仟公司形式,董事会为该公司的权力机构,小山为董事长。(2)

admin2014-05-31  23

问题  1992年2月,日本商人小山欲在武汉市设立一家从事玩具生产的外资企业。审批机关于同年3月份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其中,外资企业章程包含以下有关内容:
   (1) 外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仟公司形式,董事会为该公司的权力机构,小山为董事长。(2)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6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三批支付。第一批出资以小IU所屑的日本某株式会社与北京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所得货款80万元人民币缴付。第二批出资,以该日本株式会社所具有的玩具生产专利技术作价230万元缴付。第二批出资,以该外资企业的名义,从日本进口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因进口免税,再将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武汉市的某企业,用结算款项 180万元人民币缴付。剩余的出资在外资企业成立2年内缴清。(3) 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的聘请与解聘,员工受聘时须保证不得设立工会。(4)  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用日文制作,年度会计报表由日方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报告。审批机关审查后,发现该章程的许多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要求:
   (1) 指出上述内容的错误之处,并予以更正,使之合法。
   (2)  假设该外资企业章程经修改,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于1992年6月正式成立,投入生产。1997年后,为了迎合玩具市场的需求,开始大批生产塑料玩具,生产车间因此产生恶臭及某些有毒气体,加之机器噪音轰鸣,该企业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致使附近单位和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经测试,认为该企业环境污染严重,限期采取措施治理。但该企业借口资金紧张,拒不采取有效措施。1997年12月,环保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审批机关依法于1998年1月作出撤销企业的决定。问:对该外资企业的处罚及撤销决定是否合法?
   (3) 该企业被依法撤销后,进入清算阶段。此时,对该企业的机器设备,一中国公司和一日本公司都想购买,双方均提出以8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出资购买,最后小山决定将设备卖给日本
公司,想趁此机会将资金带回国内。问:该外资企业对其机器设备的清算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清算工作结束后,该企业还应当处理哪些事务?

选项

答案(1) 该外资企业章程中的错误之处有:①该外资企业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第一批出资以80万元人民币缴付,不是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来出资,而是从一中国企业得来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改为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其次,第一批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出资额的15%,应改为90万元。第二批出资的专利技术130万元,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必须改为120万元以下。第三批出资的180万元,是出卖自用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获得的,由于免征关税,所以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转用于其他用途时,必须经有关部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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