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卷一/2008年第71题)

admin2017-06-05  17

问题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卷一/2008年第71题)

选项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 《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知,法律并未规定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三个经营者中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也须达到一定比例,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3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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