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试卷三第52题)

admin2015-04-23  35

问题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试卷三第52题)

选项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答案C,D

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责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知,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为:(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这一情形的判断,通常应依一般的交易情况而定。(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从事法律行为,也不是因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选项A中,因吴某既是甲公司员工,又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客观上已具有被授权的表象,且与温某已签订了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如甲公司欲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通过相对人温某不具有善意且无过失的成立要件进行抗辩。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知,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这里的盖章并不要求一定是公章,根据商业惯例和一般的交易情况,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在合同订立上,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公章的使用具有同样的效力。故温某未反对吴某使用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并不能认定温某在认定代理人的被授权表象时具有过错,甲公司不能以此来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中,表见代理的行为在交付款项前已经完成,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在履行交付义务时再进行核实,故甲公司以此来抗辩不能成立,选项B错误。
    选项C中,因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吴某参加投标活动,而不包括订立合同的权限,故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被授权的客观表象,温某在认定吴某被授权表象时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甲公司可以此来抗辩吴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选项C正确。同样,选项D中,因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内容不明且已过期,故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被授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温某在认定吴某的代理权时具有主观过错,甲公司可以此来抗辩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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