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9周岁)和李某(17周岁)因涉嫌共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关于本案法律援助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09  3

问题 王某(19周岁)和李某(17周岁)因涉嫌共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关于本案法律援助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如李某已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王某提供辩护
B、如李某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C、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杨律师担任王某和李某的辩护人
D、如李某拒绝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审查其经济状况。据此,王某和李某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李某已委托辩护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须审查其经济状况,但并非属于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A选项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未成年人;②盲、聋、哑人;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据此,李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为其通知法律援助。B选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据此,如果单独为李某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杨律师担任辩护人完全符合规定。但《刑诉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据此,杨律师同时担任王某和李某的辩护人不符合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据此,如果李某拒绝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公、检、法应查明拒绝原因,只有理由正当才应准许。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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