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约定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约定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再抵

admin2023-02-22  2

问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约定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约定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丙公司自有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丙公司自有房产或者甲公司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共同抵押即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表述中,银行对丙公司的债权有两个抵押权:一是丙公司的自有房产抵押,担保60万元;二是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40万元。因当事人约定了担保份额,构成按份共同抵押,银行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因此,A、B项表述都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先为乙公司设立质权,之后再抵押给银行与丁公司,质权因设立在先而当然优先于银行及丁公司的抵押权,故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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