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

admin2021-03-22  22

问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E、因乡信用社对存单号码做了登记,因此乡信用社与甲之间的质权已设立

答案C,D

解析 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质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质权未成立。因此B、E两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甲没有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乡信用社,所以质权没有产生。但是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协议并没有任何效力瑕疵,该借款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主合同,效力不受从合同和由从合同产生的权利的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存单是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因为存单的质押因没有交付存单而不生效,所以存单的持有人甲有权处分存单,乙合法持有存单要求兑换,信用社应当兑换。可见,C、D两项都是正确的。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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