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

admin2014-04-28  22

问题 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选项 A、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C、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10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答案8

解析 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一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九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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