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南京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中央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浙江工商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南京理工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上海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

admin2016-09-21  34

问题 最惠国待遇[南京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中央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浙江工商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南京理工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上海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最惠国待遇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贸易条约和协定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在贸易、投资、航运、关税、侨居、国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它具体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给予对方;后者指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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