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的理论分类。

admin2016-05-05  36

问题 简述证据的理论分类。

选项

答案(1)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在于:①说明这两种证据在证明标准上存在重大区别。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法院确认,本证一般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只要能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以达到目的。②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一般强于间接证据,运用它来认定案件事实也较为便捷。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①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③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实践意义在于:①使各诉讼主体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系及直接证据所具有的直接的证明作用,以便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②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即按照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制作的合同书、立遗嘱人亲笔所书的遗嘱、证人亲眼所见的侵权事实等,都属于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是第二手证据材料。合同的抄本、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都属于传来证据。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①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②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时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因此对传来证据应格外慎重,须将它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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