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2017/2/14)

admin2021-01-02  28

问题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2017/2/14)

选项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A选项,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行为,可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涉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不是票据诈骗罪(涉及汇票、本票、支票)。本选项的结论说反了,说法错误。当然,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如果主要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还可另行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
B选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故而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处理?
(1)一种观点认为,应对组织、策划、实施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其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另一观点认为,贷款诈骗行为是特别的合同诈骗行为。可认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本年考试官方答案采取第一种观点。故本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本选项考查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二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故该选项可构成(触犯)两罪(注意:本选项中的“构成”是“触犯”的意思)。最终以特别法保险诈骗罪论处。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本选项考虑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限定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诈骗罪的构成原理、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骗取财物之前即可。因此,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得对方财物的,仍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选项说法错误。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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