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李某在A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她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4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李某以这项

admin2014-07-01  25

问题 中国学者李某在A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她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4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李某以这项成果在A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李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已知,A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
   问题:
   (1)李某作为中国人是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为什么?
   (2)李某的发明因在学术会上被介绍,是否丧失新颖性?说明理由。
   (3)张某先于李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按照先申请原则,能否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
   (4)如果张某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李某的发明专利,是否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选项

答案(1)李某享有外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原则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作出限定,而李某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享有优先权。 (2)李某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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