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dmin2021-08-19  17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会议决定1年后发行股票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规定,股票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选项A错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选项B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至2名监事。因此选项C正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因此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ty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