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29

问题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预期违约,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目的是可使后给付义务人有效履行其义务并降低先给付义务人有可能到时得不到给付的现实危险性。 二者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条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辩要求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合同的一方才可行使,而前者不存在这个限制; (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适用于范围广,在《合同法》第68条有具体条件,而前者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3)法律救济效果不同:前者可以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后者只能先中止履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Jb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