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

admin2015-09-18  24

问题 2014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选项 A、2014年6月25日之前
B、2014年8月15日之前
C、2014年9月15日之前
D、2014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2014年6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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