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

admin2015-04-23  28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各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2011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坐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解析 首先,方某以丁公司名义维修汽车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方某购买全新坐垫系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此项意思并非完全与作为本人的丁公司的可推知的意思一致,而且方某购买车垫系以自己名义进行,因此方某购买坐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其次,一旦成立无因管理,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方某维修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乙公司应当支付维修汽车必要的维修费,而方某购买坐垫的行为并非无因管理,其行为后果不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应由方某自行承担,据此,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知,行使留置权必须是留置物仍处于债权人合法占有时才能行使。本题中,在丁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戊公司可以留置丁公司的汽车以保护自己的债权,但是由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已经不再占有汽车,因此戊公司不再享有留置权,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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