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卷一71题)

admin2018-03-30  24

问题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卷一71题)

选项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答案A,B,C,D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A正确。约翰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B正确。约翰的房屋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C正确。约翰的讲座酬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D正确。约翰发表文章的收入为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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