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admin2012-09-16  31

问题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选项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的是对庭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本案为赡养案件,乙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因此不能对其适用缺席判决。根据《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案中,乙属于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对其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但是题目中并未进行两次传票传唤。因此,C项不当选。因而正确做法,只能是延期审理本案,再次传唤乙,如其下次开庭仍不到庭,则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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