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为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款。于2006年3月19日给乙公司开出一张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B提示承兑。承兑后,乙于2006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

admin2009-03-15  32

问题 甲上市公司为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款。于2006年3月19日给乙公司开出一张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B提示承兑。承兑后,乙于2006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向承兑人B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 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
   (2) 承兑人B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3) 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4) 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要求自己先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5) 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承兑人B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3) 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4) 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5) 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选项

答案(1) 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 承兑人B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3) 丙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因此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4) 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5) 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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