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很对立。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实行防范和控制,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了解,如果你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你认为这种做法对吗?

admin2013-04-13  37

问题 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很对立。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实行防范和控制,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了解,如果你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你认为这种做法对吗?

选项

答案当今时代,是一个媒体愈发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发强有力的时代。然而,媒体与司法体系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有一定的对立性。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平的一个前提条件,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和受众造成先人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媒体也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发表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见解,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一般来说,媒体对于处理纠纷的作用应只限于如实报道,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引发正常机制将其纳入体制轨道加以解决。而我国当前出现的一些现实情况却是当事人大规模、高强度地直接找媒体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甚至出现了“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产生种种情况的原 因有: 第一,司法功能的缺失。尽管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但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又滋生着肆意的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人们只能寻找媒体,寄希望于公众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媒体也就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第二,媒体角色的错位。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中国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一方面,传媒必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此过程中,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现实生活中,司法与传媒的这种混乱关系显然不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整合重构。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认为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性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因而,良好的制度设计应在两者间保持合理的张力,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平衡。其关键就在于划定两者在实践中的合理限度,即一方面确定传媒介入司法的时间、身份、方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司法对传媒介入行为的约束,并明确对不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从而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解析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事实认定不同。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第二,事实表述不同。媒体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第三,评判标准不同。媒体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依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地筛选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地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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