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印刷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作出决定,即日起实施的以下方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dmin2014-04-28  27

问题 甲为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印刷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作出决定,即日起实施的以下方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B、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玩具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D、增加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并不具备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故A不合法,B合法。依《证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显然,本案中甲公司并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而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故C不合法。依《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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