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7-03-28  18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下列问题。(2012年试卷三第92~94题)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李一与李三之间的合同无合同无效之情形,该合同有效,A项正确。李三已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变更股东身份及相关股东名册及登记,在此之前其仅可向名义股东主张合同权利。未经上述程序变更股东身份,对公司来说李三仍为其股东,B项正确,李一请求恢复股东身份,对公司来说具有股权转让的性质,未经上述程序,李一不能仅以实际出资为由要求变更股东身份。D项错误。因李一现并非该公司股东,不享有相应的股权。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无权要求分割现仍由李三享有的股权,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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