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不能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不能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
admin
2016-01-15
27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不能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
选项
A、因船舶碰撞而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B、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BC三个选项中都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是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q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处理?()
华夏公司依据争议发生后与曙光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责令曙光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在仲裁程序中,华夏公司与曙光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华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此后,华夏公司反悔。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厂与乙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厂于2000年7月1日向乙公司发运拖拉机200台,并约定如果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后一个月,双方通过传真约定由乙公司自备货车到甲厂提货。按约定,至2000年8月1日,乙公司应付清全部货款,但乙
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某丁赠送某乙金手镯的行为性质如何?()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04年4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04年10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新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经营,总公司以下设有专门生产微波炉、冰箱、热水器的分公司。另外还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1998年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了专门生产电器配件的全资子公司新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1999年新兴公司还与另一公
某电视台主办的节目“情歌还是老的好”在某大学校园现场演出。该演出只向观众收取门票2元一张的费用,向演员也只象征性地支付报酬。该演出所有的歌曲都是原来老演员创作的老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Intermsofartisticvalue,itishardtosaythatonecountry’sartformisgreaterthan______.
AMRSABMRSECMRSDMRCNSEESBLs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英文简称是
区分心房和心室的标志是
A.利多卡因B.可乐定C.奎尼丁D.哌唑嗪E.甲基多巴阻滞钠通道,缩短APD,相对延长ERP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对症护理,错误的是( )。【历年考试真题】
下列地面面层中单价最高的是()。
背景说明:你是宏远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施林,下面是总经理需要你完成的几项工作任务。便条施林:公司新成立的产品推广部的人员及办公用房都已确定下来,你需要尽快布置他们的办公室。请你向我说明如何完成这项工
Themostobviouspurposeofadvertisingistoinformtheconsumerofavailableproductsorservices.Thesecond【C1】______isto
WhatdoesJohnaskSusantodo?
______(你不该采用欺骗手段);noonewillbelieveyouanymor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