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

admin2017-11-28  34

问题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6年卷四第七题)
    问题: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选项

答案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命令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解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惩罚(制裁)性行为。所谓惩罚(制裁)性,是指使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非使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不得归于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物理行为)。实力行为虽然也包含一定的意思,但主要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动作,具有物理形态,因而被称为物理行为或实力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对财物的控制等,属于物理行为。物理性也是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法律特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应当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是意思行为而不是物理行为。
    司法部公布答案将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值得商榷的,受到很多行政法学者的否认,比如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关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之认定——对20种特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评判和甄别》一文中就明确指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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