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6月1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

admin2010-06-20  24

问题 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6月1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08年8月3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否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什么?

选项

答案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担任孙某的辩护,因为他是孙某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及《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虽然孙某的哥哥属于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但他是孙某的近亲属,其作为孙某的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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