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0题)

admin2014-12-22  29

问题 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0题)

选项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答案B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本案中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节符合通缉的形式要件,因此判断卢某是否应当被通缉,关键在于确定本案是否符合通缉的实质条件,即卢某所犯的罪行是否应当被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本案中,检察院掌握了卢某涉嫌贿赂案的相关证据,符合逮捕证据条件。据《刑法》第386、390条规定,卢某涉嫌贿赂案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本案符合逮捕的罪责条件。加之在本案中卢某“闻讯而逃”的情节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因此卢某的情况同时符合了通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对卢某进行通缉,故D选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本案是卢某涉嫌贿赂,属检察院自侦案件,所以应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A选项是由公安机关决定通缉,故错误。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因为卢某逃匿,去向不明,办案的检察院应当交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只有公安机关,所以C选项错误。
    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了通缉的条件、决定权和发布权。陷阱设置于两处:一是考生会根据“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这一情节判断卢某尚未逮捕,不符合通缉条件。但通缉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非已经“被决定”逮捕。据本案案情,卢某应当被逮捕且闻讯逃匿,符合通缉条件。二是考生认为根据案情不能判断出卢某是否逃出某市检察院的辖区,但结合本案案情“去向不明”,即说明卢某可能藏匿于某市,也可能逃出该市,总之需要在超出该市的更大范围内对卢某进行通缉,从而可以判断出B选项为应选项。另外,可通过排除法得出正确答案,这是考生应掌握的应试技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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