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试卷三第19题)

admin2015-04-23  31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试卷三第19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构成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的利得与他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的情况。
    首先,选项A中,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甲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由于题目中对甲乙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1)甲乙之间如果是自然人借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以目前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6.56%计算可知,乙的贷款利息已经远远高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于乙获利的5万元利息中未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属于依照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取得,该部分利息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对于5万元利息中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借款合同的部分利息的取得没有合法原因,就超过部分在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此时,选项A是错误的。(2)如果甲乙属于企业,则甲乙之间借贷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企业之间私自拆借,此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乙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债权,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债权,其获利是依据合法的债权,上述法律亦有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中,甲误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利而致乙受有损失,并且甲的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原因,据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中,甲雇用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因此获利,而致乙因此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任何合法原因,因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据此,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x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