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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1)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1)
admin
2021-05-28
19
问题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1)
选项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应选:《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选项B应选:《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选项C应选:《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选项D不选:《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父母是天然第一顺序监护人,本题题干结合选项D中假设情形看,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的前妻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只有在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这一前提下,才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故D说法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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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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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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