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大龙有限公司成立,李某出资30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12%)成为公司的股东。2005年11月,大龙公司股东会做出增资200万元的决议,由小龙公司、王某增加投资。公司在会后变更了工商登记。增资后,李某的出资比例下降至5%。经查,公司章程对股东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2004年7月,大龙有限公司成立,李某出资30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12%)成为公司的股东。2005年11月,大龙公司股东会做出增资200万元的决议,由小龙公司、王某增加投资。公司在会后变更了工商登记。增资后,李某的出资比例下降至5%。经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未作规定,且李某未得到通知参加11月份的股东会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李某可以(    )

选项 A、以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作为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大龙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行为
B、以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作为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C、以股东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大龙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行为
D、以股东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股东会的决议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未作规定,则可认定为股东享有按实缴出资优先认股的权利。公司未通知李某参加股东会会议,属于程序瑕疵,这一程序上的瑕疵导致李某无法行使应有的股东权利,间接损害了李某的优先认缴权。同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本题来说,公司未通知李某参加股东会会议,使得李某不能行使股东的正当权利,因此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存在程序瑕疵;就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内容本身来说,并不存在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故李某应该提起撤销之诉,而非确认无效之诉。同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可见,撤销之诉的对象为股东会决议,而非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A、C选项错在请求撤销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而非股东会决议,B选项错在提起了确认无效之诉而非撤销之诉。故D项为正确选项,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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