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盖房,雇用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只古瓷瓶,挖出后上交有关部门。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

admin2009-05-14  25

问题 王某盖房,雇用于某挖地基。一日,于某挖到一只古瓷瓶,挖出后上交有关部门。后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挖出,故瓷瓶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该瓷瓶系埋藏在地下的,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第三人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瓷瓶归王某、于某共同所有,因瓷瓶不能分割,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须在1个月内向于某支付转让款5万元。到期后,王某未支付转让款,于某沂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5万元。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B、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王某雇用于某挖地基,所以王某应该是发现人,王某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
C、由于瓷瓶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按照有关法律,国家一级文物属于具有重大艺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故瓷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D、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根据。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王某也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答案4,8

解析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要点在于某发现的瓷瓶是一级国家文物,且没有埋藏人出现,依照有关规定应该归于国家所有。因此,可以排除AB项。既然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共有也就没有法律根据了。据此,双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追认故属于无效;由于协议无效,瓷瓶归国家,王某对于于某自然也就不承担支付5万元对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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