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钱某,女性,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前,医院与患者家属签定手术自愿书时,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果肿瘤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未提及其他情况。术中,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故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

admin2022-07-27  57

问题 患者钱某,女性,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前,医院与患者家属签定手术自愿书时,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果肿瘤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未提及其他情况。术中,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故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术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为患者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导致患者丧失女性第二性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第二性征的严重后果,给患者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
 法院在二审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患者肿瘤性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肿瘤性质为卵巢囊性畸胎瘤,组织学特征临界恶性。经过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处医院赔偿该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合计138682.35元。
 该案例中,医院违反了临床诊疗工作中的哪项基本道德原则?(          )

选项 A、最优化原则
B、保密守信与讲真话原则
C、以病人为中心原则
D、知情同意原则

答案D

解析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患者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序于,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然而该医院在决定为患者进行剖腹探查术时,虽然与其家属签定了手术自愿书,且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果为肿瘤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是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时擅自将患者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患者丧失女性第二性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征的严重后果,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而且也剥夺了患者是否进行双侧卵巢等项手术的自主决定权。故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oY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