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任何隋况下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dmin2012-03-14  71

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任何隋况下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选项 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C、以欺诈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A、C选项分别对应于其中的第(二)、(三)项,都是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B、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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