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admin2018-09-26  29

问题 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选项

答案(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④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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