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100万m2的某住宅小区于2004年1月底建成,在选择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自己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部,直接接管了该小区。 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admin2013-06-02  37

问题 建筑面积100万m2的某住宅小区于2004年1月底建成,在选择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自己成立了一个物业管理部,直接接管了该小区。
   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选项

答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没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本小区属新建住宅物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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