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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
admin
2018-03-24
26
问题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析
本题考查辩论原则与证明责任。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对法院审判有一定的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其中,第一项中“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必须在判决中对其作出认定。这体现了辩论原则对法院判决的一种约束力。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两个争议焦点都没有作出认定,这是错误的。
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原理的两点应有之义:
(1)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
(2)法院必须对真伪不明的事实作出认定,而不得避开真伪不明的事实。在本案中,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的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去认定此事实,即原告刘某需要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此时法院应当作出对刘某不利的认定——即认定王某没有撞倒刘某。所以,法院绕开这一事实另辟路径,认定王某的车“吓倒”了刘某,这是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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