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

admin2019-11-05  44

问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该法第289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b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