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参加省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为了面试顺利通过,于是送给报考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乙的妻子丙5万元,丙许诺为甲帮忙。事后丙让乙帮忙,但是乙指导面试工作时强调要严格按照面试评分规则进行考评,甲最终没有通过面试。后丙主动归还甲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42

问题 甲参加省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为了面试顺利通过,于是送给报考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乙的妻子丙5万元,丙许诺为甲帮忙。事后丙让乙帮忙,但是乙指导面试工作时强调要严格按照面试评分规则进行考评,甲最终没有通过面试。后丙主动归还甲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不构成行贿罪
B、乙成立受贿罪
C、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遂)
D、乙丙在受贿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甲不成立行贿罪,行贿罪的对向犯(对合犯)是受贿罪,不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A项正确。乙没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甲谋取利益的行为,乙不成立犯罪,故BD项错误。丙利用丈夫职权收受甲的财物,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收受财物时即已构成既遂,丙事后返还财物的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犯罪形态,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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