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20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5月6日至5月17日对四人执行

admin2021-10-26  29

问题 2019年5月4日20时许,在文昌市某饭馆门口,周某、徐某、熊某、尤某四人殴斗。被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桥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5月6日至5月17日对四人执行行政拘留12日。徐某不服文昌市公安局海港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于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对于文昌市海港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该行为属于(          )。

选项 A、要式行政行为
B、损益行政行为
C、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D、执行性强制行为
E、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A,B

解析 行政处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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