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

admin2014-11-07  22

问题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依《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乙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且指挥策划了抢劫行为,应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另外,抢劫行为只致人轻伤,所以不能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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