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选项

答案对马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情形而言,虽然马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但该行为并不是在盗窃的现场当场实施的,而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的销赃过程中实施的,故不应当按照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的转化罪名,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那么,马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到底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呢?从表面来看,马某的伤害行为同时符合了这两个罪的特征,但其伤害行为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手段实施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处罚显较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轻,故马某的伤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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