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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
admin
2014-07-01
24
问题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
选项
答案
没有理由。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2002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王五的退伙有效。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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